反人口販賣政策
發佈時間:2019/11/11
《世界人權宣言》(1948)第 4 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,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,均應予以禁止。聯合國大會 1956 年 9 月通過的《廢止奴隸制、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》,進一步界定了奴隸販賣的概念、範圍、強調該犯罪的嚴重性,要求公約簽約國的法律將奴隸販賣規定為犯罪,並處以嚴厲的刑罰。補充公約還規定,某些類似奴隸制的慣例,如債務奴役、農奴制、買賣新娘和童工等均為違法行為。
為了避免人口販賣事件的發生,公司制定以下政策並履行: